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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徵收補償費提存資料
姓名: 。查詢結果共有 0 筆提存資料。
提存號 | 提存日期 | 提存情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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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- 1.依民法第330條規定,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,自提存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其提存物屬於國庫。
- 2.提存資料提供查詢範圍自83年起至89年7月20日止,徵收補償費提存至法院提存所尚未領取者。
- 3.提存物受取人應向本府申請領取並繳交相關証明文件,經本府審查通過後,始得至法院提存所領取提存物。
- 4.提存資料查詢時,若只輸入「姓名」查詢,則螢幕上會顯示所有相同姓名之提存筆數資料,至其詳細內容,相關權利人可向本府地政局申請查詢。
- 5.如對以上查詢情形有任何疑問,請洽本府地政局(地址: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三樓,電話:02-29603456#3347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