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|
建物造價費用或房屋現值(元): |
登記費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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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「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核定規費為準」。 1.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: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於計收登記規費時,其權利價值,依下列規定認定之: (1)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。 (2)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。 2.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。 查詢次數: |
所有權移轉及地政罰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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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地價(元) | 面積(平方公尺) | 所有權持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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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扣除期間起始日 | 可扣除期間訖止日 | 可扣除期間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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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契稅資料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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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。 |
登記費額 | 書狀費額 | 罰鍰費額 | 總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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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查詢次數: |
抵押權設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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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 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。 |
登記費額 | 書狀費額 | 罰鍰費額 | 總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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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1.本試算登記費額,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五點之規定估算。 2.有關罰鍰之規定: (1)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,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者,每逾一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,以納至二十倍為限。 (2)計算登記費罰鍰時,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應予扣除(可扣除期間之計算: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,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,及行政爭訟期間,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予以全數扣除;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,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,方予扣除。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、贈與稅繳(免)納證明等項文件,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,得依其申請,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四天)。 3.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。 查詢次數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