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
建物造價費用或房屋現值(元):
登記費額
計算結果

備註:「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核定規費為準」。

1.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: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於計收登記規費時,其權利價值,依下列規定認定之:

(1)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。

(2)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。

2.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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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權移轉及地政罰鍰
*試算類別:
*   : 
*預訂送件日期 : 
 
*申報地價(元/平方公尺):
*面  積  (平方公尺)  : 
*持分: /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申報地價(元) 面積(平方公尺) 所有權持分  
 
可扣除期間起始日:
可扣除期間訖止日:
可扣除期間說明   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可扣除期間起始日 可扣除期間訖止日 可扣除期間說明  
 
房屋契稅核定契價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房屋契稅資料(元)  
 
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。
登記費額 書狀費額 罰鍰費額 總額

說明:
(1) 本案登記費及罰鍰,係以全案標的計算,無涉及申請人數多寡及分算等問題。
(2) 登記費之試算,係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規定,估算而得之數額。另有關書狀費,以實際列印張數計徵,每張80元。
(3) 有關罰鍰之規定:
A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…聲請,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。其係繼承登記者,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,6個月內為之。 聲請逾期者,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。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。(土地法第73條)
B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: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,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期間,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予以全數扣除;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 發件日期核計外,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,方予扣除。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、贈與稅繳(免)納證明等項文件,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,得依其申請,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。(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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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權設定
立約日期:
預定申請登記日期:
土地筆數:
房屋棟數:
擔保權利總金額(元):
 
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
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。
登記費額 書狀費額 罰鍰費額 總額
說明:
1.本試算登記費額,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五點之規定估算。
2.有關罰鍰之規定:
(1)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,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者,每逾一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,以納至二十倍為限。
(2)計算登記費罰鍰時,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應予扣除(可扣除期間之計算: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,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,及行政爭訟期間,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,予以全數扣除;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,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,方予扣除。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、贈與稅繳(免)納證明等項文件,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,得依其申請,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四天)。
3.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,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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